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洛阳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洛政〔2020〕2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洛政〔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两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9日
洛阳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两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豫发〔20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总目标,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精神和《若干意见》,按照“支持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要求,不断提升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发力都市圈、提升辐射力、打造增长极、形成新引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2021年底前申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针对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目前存在的工作短板和不足进行整改完善;中央依法治国办下发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完成度达90%以上。全面落实推进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优化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层次推进“一网通办”。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及时梳理公布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并做到动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权力依法设定、依法履行,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地方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力度。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规定,确保报备率达到100%,纠正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理念深入人心,措施有效落实,效果明显提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等重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力度,有效处理执法投诉举报。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体系健全、效果明显。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常态化的监督制度健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严格履行政府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认真履行。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活动,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认真对待法院的司法建议。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法治专题讲座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保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三、创建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中旬前)。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推动各项创建筹备工作。市政府适时召开动员会议,安排布置创建工作,细化任务分解,达成创建共识,形成创建合力。
(二)全面自查(2020年8月底前)。各责任单位要深刻认识示范创建活动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对照创建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摸排底数,深入总结成绩和亮点,查找工作短板和滞后环节。
(三)限期整改(2020年10月底前)。结合2019年洛阳市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期间排查出的问题和全面自查梳理出的问题,建立任务台账和问题清单,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和问题整改方案,有针对性地改善薄弱环节,提升整体工作质效。
(四)督察指导(2020年12月底前)。适时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或专项督察,对创建工作前期开展状况进行实地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对因履责不到位、措施不力导致创建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
(五)完善提升(2021年4月底前)。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到先进地区、兄弟地市考察学习先进做法、交流创建经验,结合我市创建进程中发现的问题、短板,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完善、再提升,打牢创建基础,确保市县两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完成度达90%以上。
(六)集中申报(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办的部署时间)。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的具体创建部署,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申创资料收集整理、汇总提交,严格按照中央指标体系查漏补缺,保质保量及时上传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系统。
(七)迎接考评(2021年12月底前)。积极迎接中央依法治国办对候选地区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人民满意度测评和实地核查等工作。及时总结法治政府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创建促提升、以创建促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四、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推进会精神,谋划好、推动好、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行动在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为推动创建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专班,分综合组、督导组、保障组、宣传组,分别负责推动创建各工作任务落实。
(二)责任落实机制。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是由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的先进典型评选工作,是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最高荣誉,自2019年启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各级各部门要把示范创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承担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开展示范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级本部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督导落实责任,牵头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各责任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示范创建工作负总责,建立专人负责制,并明确一名总联络人与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对接,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创建合力。
(三)督导推进机制。创建工作要立足洛阳实际,既要深入总结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绩和优势,又要聚焦实际问题,摸清制约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分解中央下发的市县创建指标体系,确定各项指标具体承办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示范创建工作。不急功近利,不拔苗助长,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按照要求提供能够反映工作成效的真实材料,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突击补材料,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建立工作落实反馈和定期通报机制,各责任单位定期向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作用,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强化法治督察和依法行政考核作用,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配合不积极,任务推进缓慢、甚至没有进展的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通报;对于影响我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整体进度的,将计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成绩,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舆论宣传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示范创建行动中,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工作标准,紧盯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时间节点,找差距、补短板,广泛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大胆探索创新,兼顾综合示范创建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激发市场活力,增进群众便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和街头巷尾宣传载体等有效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加宣传频次,多渠道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动态、成效和经验。要及时发布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引导群众了解并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凝聚民心民智民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支持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支持力度,强化经费、人才、宣传资源等要素保障,确保各项物资配备达到创建指标要求。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创建工作专班,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创建工作方案,高质量完成示范创建各项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尤其是专班成员要集中精力,攻坚克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营造法治政府建设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创造更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各责任单位总联络人和相关单位工作专班成立情况,以及创建工作方案请于7月15日前报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洛阳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专班
2.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试行)及责任分工
附件1
洛阳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工 作 专 班
一、综合组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等
工作任务:负责制定创建总体工作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创建举措;与中央依法治国办、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部门对接联系,及时了解上级政策和工作动态;适时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安排布置创建工作;组织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申创期间各种材料的编写、整理等工作;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中央下发的创建指标体系完成各项工作、按时限通过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系统上报完毕;衔接组织国家、省实地核查、验收及第三方评估等各项准备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督导组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成员单位: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办公室等
工作任务: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或专项督察,对创建工作开展状况进行实地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对履责不到位、措施不力导致创建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
工作任务:加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支持力度,强化经费、人才、平台、宣传资源等要素保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加强法制机构力量建设,安排创建工作专班,确保各项硬件、软件配备达到创建指标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等
工作任务:利用各种传统、新兴媒体多渠道开展洛阳市申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营造积极创建的社会氛围;加强学法培训宣传,加大宪法法律在政府常务会议、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力度。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2
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试行)及
责 任 分 工
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和各地各部门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制定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责任分工,作为我市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指引,使创建工作责任明确、时限清晰。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分值、权重和评测方式由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专家研究确定。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责任单位 | |
一、 政府 职能 依法 全面 履行 |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 | 1 | 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办,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2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许可事项。做好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办,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3 |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 |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4 | 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5 |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商、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市市场监管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6 | 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市县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
2.落实权责清单、 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 7 | 编制并对外公布全部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监督方式、责任方式等相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 市委编办,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8 | 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 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 ||
9 | 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健全。 | 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 ||
一、 政府 职能 依法 全面 履行
|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 10 | 市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均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依法依规进行,不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突破总量增加编制。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 |
11 | 推进市、县两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建设。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 | ||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2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努力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13 |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市、县两级政府 | ||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14 | 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担责”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举措,不存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 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15 | 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 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16 |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一、 政府 职能 依法 全面 履行
|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17 | 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18 | 不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的行为。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 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6.创新社会治理, 优化公共服务 | 19 | 应当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全部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上脱钩。 | 市发改委、民政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20 |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市财政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21 | 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 市司法局 | ||
7.强化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 | 22 | 全面落实地方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没有发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没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审计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二、 依法 行政 制度 体系 完善 | 1.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制 | 23 | 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每年第一季度,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向本级党委报告上年度立法工作情况,报请审定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市司法局 |
24 | 健全地方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大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重要行政管理规章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制度。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25 | 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力度,严控相关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 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文物局、司法局 | ||
2.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 | 26 |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27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28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行政立法的建议、提案,回复率达到100%,无遗漏、不迟延。 | 市、县两级政府 | ||
二、 依法 行政 制度 体系 完善 |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 29 |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30 | 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31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率达100%。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 | 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32 | 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的情况,或者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适用不合法的情况。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二、 依法 行政 制度 体系 完善 | 4.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健全 | 33 | 制定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开展1次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34 | 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且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健全。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35 | 实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动态变化,对辖区内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
三、 重大 行政 决策 科学 民主 合法 | 1.依法决策机制健全 | 36 |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 | 市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
37 |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2.公众参与 | 38 |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39 |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三、 重大 行政 决策 科学 民主 合法 | 2.公众参与 | 40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3.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 41 | 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42 |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4.合法性审查 | 43 | 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没有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44 | 市县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发挥有效作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 | 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5.集体讨论决定 | 45 | 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46 | 行政首长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三、 重大 行政 决策 科学 民主 合法 | 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 47 |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48 | 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49 |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的具体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四、 行政 执法 严格 规范 公正 文明 | 1.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 | 50 | 根据本级政府事权和职能,推进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完成。 | 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
51 |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 | 市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52 | 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已经建立完善并有明确的协调机关负责,除需请示上级机关的外,执法机关之间对具体案件权限争议进行协调、明确责任主体的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 | 市司法局 | ||
53 |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 市公安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54 |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公开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进行动态调整。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55 |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四、 行政 执法 严格 规范 公正 文明 |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56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57 |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3.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58 |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59 | 根据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做到行政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60 | 根据实际情况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61 |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并有效运行。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4.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62 |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100%。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63 | 行政执法机关均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四、 行政 执法 严格 规范 公正 文明
| 4.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64 |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65 | 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 | 市司法局,县(市、区)政府 | |
66 |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已经建立。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创建周期内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67 |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6.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 68 |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着装管理规范。 | 市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69 | 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得到规范,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均已明确。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并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70 | 辖区内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未出现下达或变相下达与法律规定冲突的任务指标或完成时限等情形。 | 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及其部门 | ||
71 | 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 |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
五、 行政 权力 制约 监督 科学 有效
| 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 72 | 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办理及时,满意度达95%以上。 | 市、县两级政府 |
73 |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 | 市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74 | 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 | 市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75 | 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 | 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2.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 76 |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建立,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 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77 | 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78 |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实现审计全覆盖。 | 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 ||
3.完善社会监督和 舆论监督机制 | 79 | 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建立,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通畅,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除110、120、119等紧急类热线以外,将各部门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纳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管理。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80 |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 |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五、 行政 权力 制约 监督 科学 有效 |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81 | 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 |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82 | 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完善。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83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的发生率在5%以下。 | 市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六、 社会 矛盾 纠纷 依法 有效 化解 |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 84 |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
85 | 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 |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 ||
86 | 建立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普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 | 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87 | 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健全,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通过加强听证、专家论证等形式确保办案质量较高。 | 市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 |
六、 社会 矛盾 纠纷 依法 有效 化解 |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88 | 行政复议规范化程度较高。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接待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 | 市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
89 | 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文书中,依法实施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在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 市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 ||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90 |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12.4”国家宪法周(日)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全面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 市司法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 |
91 |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 ||
92 | 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和设施建设,每个县级地区至少建成一个法治学习宣传教育基地或者法治文化主题的城市公园(广场、长廊)。经常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 ||
七、 政府 工作 人员 法治 思维 和依 法行 政能 力全 面提 高 |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 | 93 | 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成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得到优先提拔使用。 | 市委组织部 |
94 | 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受到严肃处理。创建周期内,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受到追究的不超过3人。 | 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七、 政府 工作 人员 法治 思维 和依 法行 政能 力全 面提 高 | 2.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 | 95 |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每年领导班子至少安排4次以上法治专题学习,至少举办2期以上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 | 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 |
96 | 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 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 | ||
八、 法治 政府 建设 组织 领导 落实 到位 | 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 97 | 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召开部署安排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 市、县两级党政机构,市发改委、司法局 |
98 | 市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 市、县两级政府 | ||
2.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 | 99 | 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上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有检查、有督促。 |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
100 | 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总分值的10%。每年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约谈整改。 | 市、县两级政府 | ||
九、 附加项 | 1.加分项 | 1 | 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 各有关单位 |
2 | 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积极创新、深化改革,有关做法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 | 各有关单位 | ||
2.减分项 | 1 | 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各有关单位 | |
2 | 在示范创建活动的申报材料中,故意编造、虚构有关数据、资料、文件等,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 各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