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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过程—7、清算

读者投稿 02-20 17:09 79次浏览 0条评论

我所写的每篇文章都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亲身的所见所闻记录而成。但,毕竟出于我的视觉和听觉,所以肯定会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为了能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在展现文章的性格特质时,我已经十分克制,尽量做到中性化了。
       要是你觉得声音刺耳,文字扎眼,那就去看看金庸、琼瑶的小说,或者去买张票看看电影吧,肯定能让你神清气爽。因为这点闲事就被你急赤白脸、上纲上线地批评一顿,我实在犯不上。
       当然,遇到就事论事的客观评论,哪怕是不同观点,我也会在感谢的同时与您交流看法。
       上篇文章讲完了交易,交易的下一阶段便是清算环节了。
       留置过程中的清算环节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组织对被留置者职业生涯和政治生命的清算;二、专案组与被留置者在涉案金额方面的清算。无论是哪个方面,对于被留置者及其家属而言,都是决绝的、沉重的、毁灭性的打击。
       首先,如果证据确凿,罪行成立,被留置者需要移交司法,必定会被开除公职,这就意味着其体制内的职业生涯就此终结。如果其是党员,一定会被开除党籍,无论之前的官爵多么显赫,其政治生命都会骤然停止,这就是所谓的“双开”。典型的台词是:“我们这里不是组织部,你功不抵过。”
       其次,在涉案金额方面的清算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如果说在上一篇的交易过程中双方还尚存一丝克制和廉耻的话,那么交易过后的清算就显得直接而赤裸裸了。这有点类似贸易中讨价还价,双方在这一刻似乎心里都没有了主义和信仰,眼中更没有了真理的光芒,贪婪的表情下计较的只有金额数字的多少。
      对被留置者来说,如果因为“一人做事一人当”的仗义,没有向专案组提供有价值的举报信息,那么接下来的“清算”就称得上是最后的救命稻草了。对办案人员来说,整个留置过程能否圆满收官,能否获得“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双丰收,这个关乎大局的“清算”环节才是重中之重,更加不容有失。
       针对不同的被留置者和家属,办案人员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软硬兼施也好,政策攻心也罢,目的只有一个——数目最大化。“量变引起质变”的原理在这一刻被诠释得清清楚楚。
       其实过程非常简单。办案人员把被留置者被核实清楚的“赃款”数额累加起来,然后双方就数目达成共识,再由被留置者以书面形式委托家人“退赃”。
       在留置办案期间,虽说没有最后定案,但是被留置者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资金、房产等固定资产)还是会被全部或部分冻结。留置结束,证据确凿,如果其家属拒绝退赃的话,监察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倘若没有可执行的资产,那就只能在法院最终的判决中“找齐”了,当然,这种两败俱伤结果是谁都不愿意见到的。
       但是,由于案情的特殊性,很多涉案的金额虽在,但是钱物并不在外面家属的掌握之中,面对巨额的“退赃”款,很多家属倾家荡产,甚至是举债“退赃”,就是为了能让亲人能减轻罪责,如此“情义无价”,令人唏嘘动容。而部分实在没有偿付能力的家属,只能是望“款”兴叹,任凭亲人自生自灭了,其实这也无可厚非,毕竟外面的人还要生存。
       监察机关在留置期间的各项支出数目庞大,为了不“入不敷出”,办案人员会千方百计地追缴“赃款”。用句办案人员的经典语录来说,就是“我们不做赔本买卖,我们的办案成本最后都得由你来买单。”
       在这种前提下的“清算”是否合理暂且不谈,仅仅是这种思维是不是有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呢。
当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大方向绝对是正确的,但是在具体执行上是否有失公允还是值得商榷的。我也说句应景的话吧,“打击腐败,人心大快”。

留置的过程—6、交易 底层的“女神”,中层的“玩物”,上层的“蝼蚁”:浅谈认知的阶层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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