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福清商会会费,被会长私自拿去放贷,会员借钱成被告
商会会费被会长拿去放贷,会员再从会长手中高利借贷,会费变成借贷资金,这让广东省福建福清商会(下称“广东福清商会”)的借贷会员吃尽了苦头。
商会会长将会费资金“委托”给自己理财
2017年8月22日,广东福清商会与该会会长翁财兴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书》,将该会的会费700万元委托给翁财兴理财。
据提供这份理财协议书的会员透露,这份《委托理财协议书》中提及的“经广东省福建福清商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扩大会议的同意,将商会的700万元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翁财兴理财”,这段信息是不实的,商会从来就没有开过决定将会费委托给翁财兴理财的“常务扩大会议”。
在这份《委托理财协议书》上,委托人为广东福清商会,受托人为会长翁财兴,担保人为商会秘书长何吓标,见证人为商会的监事长叶祖华。
这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会长翁财兴与商会几个主要负责人私下签署的,知情人透露说,这份所谓的《委托理财协议书》,不过是翁财兴利用自己担任广东福清商会会长的职务之便, 为自己放高利贷生意融的一笔资金。
该协议显示,商会委托给翁财兴的理财收益在12%-18%之间浮动,而且是每年才付给商会一次利息。
而翁财兴本人则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或以个人、合作伙伴的名义,对外放贷,收取的年利息在28%-50%左右,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间。
商会会费被商会会长违规拿去放高利贷,并告诉会员如有资金周转可以通过他的公司办理借贷,会长把会费变成借贷资金,这一违背常理的套路,让广东福清商会借贷的会员吃尽了苦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至今为止,广东福清商会有数位会员向会长翁财兴高利借贷、甚至被利滚利起诉。
随着案件的审理,2021年11月,最新的调查信息显示,翁财兴与其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林恩平(广东省福清商会副会长,翁财兴外甥)二人,向不特定人群放贷多宗,其行为有职业放贷人之嫌;此外,相关裁判文书亦显示,翁财兴还涉嫌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高利转贷。
商会会长疑成职业放贷人?放贷公司无资质
据知情讲,翁财兴本人在广州经营有数间零售店铺,但个人财力一般,资金一直不是很宽裕,曾数次通过商会会员、他人企业担保向银行借有大量的贷款。
2017年8月,其向广东福清商会以“委托理财”融来的700万元,据称都进入了翁财兴实际控制的广东融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福公司”),然后违规进行放贷。
企查查显示,融福公司翁财兴占股为55%,其外甥林恩平占股45%。
据了解,该公司并不具备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资质,其放贷行为属于违规放贷。
为规避公司放贷的监管规定,翁财兴和林恩平二人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人群放贷多宗。其放贷对象包括广东福清商会会员、福建同乡、广州本地人等,放贷范围包括广州安华美博城、五福服装城、茶叶城,汽配城、三元里汽配城等多地,收取的月利息从2.5分到5分不等。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和机构披露的信息显示,至今为止,翁财兴及其林恩平二人,在广州当地申请仲裁或起诉合计达数十起,借款本金总额高达上千万元。
从多份仲裁委《裁决书》和法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来看,翁财兴与林恩平二人放贷业务非常流程化;合同内容形式格式化,编号等较为规范,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条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出借人的风险防控和利益保护非常完善,且其放贷目的完全出于盈利目的。
综上因素,有业内人士指,翁财兴与林恩平二人的行为,有职业放贷人之嫌。
商会会长涉嫌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高利转贷
更为严重的是,相关证据还表明,翁财兴还涉嫌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高利转贷。
相关证据显示,多年来,翁财兴以经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数家银行贷款,贷款金额达数千万元。
但是,翁财兴获得贷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而是与其外甥林恩平一起,将上述贷款中的部分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
据(2019)穗仲案字第1387号《裁决书》和(2018)穗仲案字第27008号《裁决书》所载:2014年8月4日和9月19日,翁财兴从其账户分别转给商会会员250万元;2014年10月30日,林恩平与翁财借给另一会员100万元;而同期,翁财兴在银行的贷款约2000万元左右。
彼时,翁财兴从金融机构的贷款月利率约6厘,而其放贷收取的利息为月息2.5分到5分之间。
知情人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高利转贷。
所暴露问题,或许仅是冰山一角
据多位福清商会会员反映,翁财兴作为会长,违反商会章程,违规将商会会费,在广大会员不知情的情况“委托”给他自己“理财”,这种损人利己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商会服务会员的原则,违背了为会员排忧解难的初衷和初心,已经在会员中引起了诸多议论。
有会员透露,翁财兴会长曾公开向自己表示,他的放贷业务很多,每月的银行资金进出流水高达上千万元。该会员还指出,如此巨额的放贷营业流水,这中间涉及的税务问题也令人担忧。
目前来看,由部分知情会员提供的信息,或许仅仅福清商会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有关广东福清商会会费资金被违规拿去放贷一事背后的水有多深,相信也只有司法机关的介入才能查实、查清。
法律观点
早在1997 年,我国《刑法》即对高利转贷罪作出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亦对高利转贷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