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20万,被执行夫妻共有房产248万,鉴定报告公证书多处存疑
借了20万,结果被执行了一套价值248万元的夫妻共有房产,这是浙江衢州的张先生身上发生的一起因民间借贷、被法院执行还债的真实案件。
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
2004年,浙江衢州的张先生经商时因资金短缺,向衢州市立大典有限公司(下称“立大典当”)借款用于周转。
2004年6月23日,双方签订了《衢州市立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下称“《典当合同》”),张先生将其夫妻共有产权的一栋393.88平方米的房子抵押给立大典当。
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向立大典当借款20万元,借期至2004年8月21日,同时还约定了综合费、月息、未按期还款的情形做了约定。
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份《典当合同》中,没有张先生的妻子郑塘南的签字。但在抵押物清单上,张先生在抵押人栏有签字;在财产共有人一栏,有郑塘南的签字。
当时,张先生认为,房屋的抵押人为自己,自己的妻子郑塘南在财产共有人一栏签字,并不会影响到妻子的那一半财产。
结果,在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因为生意不顺,没能及时还款,导致合同违约。
2016年,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将张先生价值248万的房子过户给了衢州市立大典当有限公司。
事后的调查发现,该案的执行环节漏洞频出。
《公证书》公证事实错误
显而易见,在本案中有一个重大的疑点,那就是抵押人借款人为张先生,其夫妻共有财产怎么就被全部执行了呢?
问题就在这里。
在张先生与立大典当行签订《典当合同》的第二天,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又出具了一份编号为第1801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称,申请人郑塘南于2004年6月23日参与签订了《典当合同》。
而事实上,郑塘南并没有在《典当合同》上签过名。
张先生违约之后,立大典当将张先生起诉至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7年1月10日,柯城区法院作出(2006)柯法执字第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第1801号《公证书》公证债权文书准予强制执行。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第1801号《公证书》公证事实存在错误。
公证书公证债权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相关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下述内容:“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在本案中,申请人张有旺与立大典当签订的《典当合同》文本中,只在第二十五条有“如本合同经过公证,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表述,而没有申请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表述内容,故该《典当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规定。
也就是说,第1801号《公证书》赋予《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不合法。
执行证书计算利息金额出现明显错误
张先生认为,在执行中另一个明显的错误是利息计算错误,较合同约定的高出了50%。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004年6月23日,执行证书计算本息截止时间是2006年8月8月止,时间为25.5个月;根据合同月综合费率2%,月利息为0.6%的约定,25.5个月的综合费总额为102000元,剔除立大典当公司在本金中扣除的综合费8000元,还应支付综合费94000元,25.5个月的利息总额为30600元,综合费及利息应付总额为124600元。
而在2006年8月14日,衢州华夏公证处作出(2006)浙衢市证经字第438号《执行证书》中,述称张先生欠立大典当公司本金20万,利息181610.8元。
仅利息一项,就比合同约定高出 50%左右。
房产拍卖、评估、执行漏洞百出
2006年执行张先生房产时,法院给出的拍卖价格为18万元,而抵押房屋在2000年建成时的造价就高达40多万元;2006年的市场价在50万元左右。
根据规定,柯城区法院在对张先生抵押房产进行处置时,应当通知其与立大典当协商选择价格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且应将价格评估报告书送达当事人。
在本案中,执行过程至2020年期间,张先生通过律师、委托代理人等,多次到柯城区法院调阅案卷,但均没有发现抵押房屋执行拍卖前的评估报告。
张先生说,直到2021年中,突然不知从什么地方冒出一份衢州华创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事务所对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司法鉴定报告书。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该司法鉴定报告书也不合法。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该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鉴定机构为衢州华创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书中署名的鉴定人俞红明、吴建文,是衢州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而不是衢州华创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事务所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人员无权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进行司法鉴定。
此后的拍卖执行环节也让张先生大感意外,不仅自己没有收到评估报告,也没有查阅到柯城区法院委托拍卖行进行房产拍卖或拍卖行回复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拍卖流拍的相关材料。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柯城区人民法院就这样以裁定的形式,将张先生的房屋抵偿给立大典当公司,属程序违法,且至今柯城区人民法院也没有将该裁定送达给张先生,而在执行案卷中也没有发现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