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纪委办案模式”?实不敢当
看某微信公众号文:“常州张龙案辩护词——这个模式该到头了(一)(二)”,涉及京城知名张大律师辩护常州张龙受贿案。有言在先,本人不了解案情,以下叙事不涉事实证据评价。
有些困惑,这是辩护词?它和一般概念里的辩护词不同,无有证据事实评析和意见,弥漫充斥情绪性表达。执业风格迥异,笔者完全写不来类似辩护词,更不敢将之提交法庭,没有是非评价意思,风格、仅仅风格差异。
通读全文,对“辩护词”不同的看法,不吐不快,“辩护词”将常州纪委张龙受贿案调查方式,标签为“常州纪委办案模式”,痛斥“这种模式比任何历史上,比周武时期,魏忠贤时期,汉武帝时期还要罪恶。因为古代司法,即使你说它罪行擅断,但是涉及到官员贪赃好歹还要讲究一个“赃证具获”。说人家贪赃,赃物在哪儿,赃款在哪儿,收了多少纹银,收了多少财帛,你在人家家里找到没有?”
张大律怒斥,纪委调查人员找不到赃款赃物来源和去向,根据行贿人和受贿人陈述和供述数额来认定事实,被调查人不交代情况下,调查人员采取种种手段给行贿人施加压力,让其指证贿送钱财数额,甚至下达数额指标,若不就范,即威逼利诱,获取满意证言后,审讯被调查人,各种攻势下,被调查人意志崩溃,按调查人员设定数额,交代受贿事实。若被调查人不老实,采取威胁家人,改留置为指定监视居住等手段,彻底击溃被调查人心理防线。此过程中,公然刑讯逼供手段不太有,精神折磨家常便饭。对此,张大律师列举几起常州纪委办理其它官员贪腐案,调查方式套路和张龙案一个模式。说实话,这些案例中,尚能打动我的仅有常州新北区春江镇副镇长罗建茂受贿案,行贿人行贿30万,多获取2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情理上说不通,有假案嫌疑。
不知我上述归纳是否准确,张大律师将常州纪委调查行为冠名“常州纪委办案模式”,始终弄不明白,此模式有何新意,有何独创之处呢?照我看来,了无新意,复制黏贴,各地纪委、监察通用调查模式,哪个不是以供查证,以供定案?笔者执业二十余载,原来的纪委双规模式,如今纪委监察留置模式,辩护多起贪污贿赂案,某些案件事实证据上的违背常理,相信要超出张大律师办理的张龙等受贿案,不需要什么“脏证具获”?检察院照样起诉,法院一样判罪。
还是那句话,就张大律师无罪辩护不持立场,张龙或许真的冤枉,即便无冤,或小案大做,当事人选择无罪辩一样理解尊重,只是“常州纪委办案模式”这顶高帽确实名不副实,煽情式表达于案无益。真有胆量,不妨来点高屋建瓴改革方案,以促纪检监察文明进步,不失功德一件,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