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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第115篇:有关“减刑”

读者投稿 11-26 17:56 29次浏览 0条评论

2022年以前,除去几类限制减刑的犯人,如果入监时间符合要求,改造分数达标,无论是否缴纳罚金,在理论上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减刑,只是在减刑的幅度上会有所限制。这种相对宽松的政策从一方面提升了犯人劳动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狱方的管理;另一方面甚至对监狱的产值都会有间接的提升作用,基本上是“双赢”的局面。
    2022年后,新的减刑政策规定:只有完全履行完“财产刑”(缴清罚金或赔偿),才有资格申报减刑。监狱里绝大多数贩毒罪和重伤害罪,包括交通肇事罪的犯人因为都没有缴纳罚金或赔偿(或者只是部分缴纳),所以无论他们多么认罪悔罪、认真改造,按照新政都丧失了减刑的机会。前面文章(“衣食住行7”)提到的老裴,贩毒罪被判了15年,附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因为还有五万的罚金没有缴清,就得实打实的待到2026年才能刑满释放。如果按以前的政策,他至少还能减半年刑期。老裴以前的改造态度十分积极,干过很多年的“线儿长”,算是生产中的骨干。原本有希望再减点刑,早点回家,现在却成为泡影。用老裴自己的话来说:“我都没收全部财产了,还拿什么缴纳罚金啊。”虽说他是罪有应得,但是带着这样的负面情绪,无形中打消了他改造的积极性,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甚至还出现了消极怠工的情况。对这种犯人情绪上的低迷,监区的管教也无能为力。
   怎么说呢,很多长刑期的犯人,在监狱服刑多年,外面基本上已经没有家人或者朋友管了,而且当年判决时都已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继续缴纳罚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目前的减刑政策,等于断了他们“积极改造,申报减刑”的念想,只能浑浑噩噩的混日子了。绝大多数的长刑犯人在漫长的刑期里,在艰苦的劳动改造过程中,创造出的产值,基本上等同于,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他们应该缴纳的罚金数额了。希望制定、修改政策的有关部门能够保持政策的一贯性,以免出现类似“老裴”的那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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