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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几点认识

读者投稿 05-20 16:33 119次浏览 0条评论

设区市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鲜明特点。从法规位阶上看,一方面,设区市法规是“国家位阶最低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都是它的上位法。另一方面,设区市法规又是“市域治理最高规则”,市政府规章和本市各级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其相抵触。这就要求设区市法规既要发挥好补充细化作用,补足立法领域短板,也要防止固化尚不成熟的探索措施、防止借用不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外地规定,从而挤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空间,阻碍地方改革创新。

把握准设区市法规“国家位阶最低法规、市域治理最高规则”的地位,发挥好设区市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守住“不抵触”的底线

不与上位法抵触,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法治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守的底线。要守住不抵触的底线,就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一是设区市立法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以及法律特别授权的事项,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一项国家立法保留事项不可碰触,尤其是基层治理方面立法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等关联紧密,创设有关制度时应当谦抑、审慎,不可碰触国家立法保留事项。二是不得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明确规定相抵触。对实施上位法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缩减禁止性规定、不得增设许可条件、不得超越上位法明确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设罚。三是创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范围和权限的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并向制定机关报告情况。

二、展现“有特色”的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所在。地方立法之所以成为地方立法,就因为其需要针对地方的特殊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和对策。脱离了地方实际,不解决实际问题,地方立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坚持问题导向,才能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使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期盼,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最根本的一条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找准问题。在编制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期间,我们征集到的许多立法项目只有标题没有问题,甚至只有方向没有标题,导致立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清楚。问题导向不清,就谈不上针对问题立法,必然导致法规没有特色、质量不高。我们的不少法规进入审议环节后修改的篇幅比较大,有人大发挥了主导作用的原因,有沟通协调不够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讲,还是问题不清楚所致。

三、抓住“可操作”的关键

“可操作”,简单地说就是法规条文要有针对性、适用性,要管用、实用,能解决实际问题。“可操作”标准应当包括:一是立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要界定清楚,不能模糊或者产生歧义;二是执法主体的职责要明晰,不能交叉或者重复;三是问题清楚、条件成熟、操作易行的规定应当细化,但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前瞻性问题,特别是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做规定的,可以规定原则一些;四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条件要具体、公开,便民利民,涉及时限要求的规定要有具体时间;五是解决问题采取的措施要有针对性,应当简洁明了、切实可行、方便落实;六是行政处罚的情形要规范、细化,自由裁量权不能太大;七是法规条文的表述要准确、规范、严谨、简练、通俗。这就要求我们一是在立法项目选择上,要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抓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二是切入口要小而准,需要什么就规定什么,不要指望通过一部法规解决所有问题。三是在立法工作要求上,要拿出“绣花功夫”,将主要精力放在核心条款的研究上,抓住“关键的那么几条”,努力使法规条文做到明确、具体、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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