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马复决〔2023〕75号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职责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2月20日通过给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挂号信(单号:XA46786135132)投诉举报某某土菜馆(中岗路店)违法一案,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签收,2023年2月28日转办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至今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的法定职责。再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邮寄的是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接收举报工单后+最长30个工作日核查违法线索+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2023年4月19日。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于违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予以告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反映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的某某土菜馆涉嫌存在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线索,移送被申请人处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对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进行了详细核查。 经核查,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某土菜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销售,店铺内菜单上有红烧类、炒菜类,汤类,未见“凉拌西红柿”等凉菜。经营者在饿了么平台开设店铺,名称为“某某土菜馆(中岗路店)”,平台上也未见凉菜菜品进行销售。根据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未销售过凉菜。 另查明,被申请人除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外,并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投诉举报材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某某土菜馆(营业执照名称: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某土菜馆)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违法,要求依法处理。 2023年2月28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复函》(马花市监复函〔2023〕*号),告知申请人被投诉单位明确拒绝调解,调解终止,同时告知申请人因为执法体制改革,自2020年11月起,该局不再具有处理举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限,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反映的有关情况将交给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处理情况可以咨询该支队。 2023年3月1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反映的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某土菜馆涉嫌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线索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形式移送被申请人。 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某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商家存在超过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给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交已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未提交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申请人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及产品图片、购物凭证、邮寄凭证;2. 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马花市监复函〔2023〕7号)《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3. 被申请人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4.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编号:花市监移〔2023〕21号)的回复》《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内容具体详见文末)》(马机编〔2021〕2号)第三、四条规定,马鞍山市实行市、区由市级队伍统一执法的体制,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案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处理职权。 二、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负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因执法体制改革,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不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职权,该局将其收到的实名举报线索移送给被申请人处理,不改变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本质属性。据此,结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处理结果直接告知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处理结果转告申请人,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