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如此敷衍塞责维权人?
2024年3月22日,汕头市检察院发我手机短信保留着,内容如下:朱某某(孙云康律师):您好!广东省检察院转来您的来信材料收悉。我们已将该材料转第二检察部处理。
“处理”超5月,本律师未收到任何回复,它原本不会给予任何回应,我说这话,一点没冤枉它,完全有依据,愿意负责。
作为当事人朱某某委托辩护律师,我为朱某某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无罪辩,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无罪,检方没有抗诉,裁决生效后,朱某某亲属向侦查机关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主张发还被扣押涉案财物,后者借口不发还,交涉无果,2020年9月,朱某某亲属委托我维护合法权益。为此,本律师向汕头市检察院申请对侦查机关拒绝发还涉案财物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0年10月22日,汕头市检察院给本代理律师邮寄《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反映问题正在处理。后本人接到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称森林公安分局正在研究,此后再无信息。
2021年6月,本律师再向汕头市检察院申请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法律监督,2021年7月20日,汕头市检察院向本律师邮寄《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告知问题正在处理。后同样杳无音信。
2023年4月,本律师向最高检察院邮寄《申请书》,申请监督汕头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5月,本律师收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转来您的信访材料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第二检察部办理。”
2023年12月初,本代理人向汕头检察院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没有回应。
2024年1月,本律师再向最高检察院邮寄《关于再次请求对汕头市检察院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办理之申请书》,希望监督汕头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3月22日,本律师收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文章开头的短信通知。
自本律师申请汕头市检察院法律监督,汕头市检察院“办理”近四年,“转第二检察部办理”只是敷衍权利人托词而已。侦查机关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拒不发还当事人合法财物,违法性质明确。汕头市检察院作为案件审查起诉单位,对当事人申请诉讼监督,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尤为恶劣的是,数年来,多次以《群众来信回复函》敷衍打发当事人,法律监督机关如此作风,实属罕见。权利受害权利人,维权无门,如之奈何?